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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种苗 “生命线” 筑牢生态 “安全墙”(成都市林草种苗站3・15普法宣传)
来源:成都市林草种苗站  作者:成都市林草种苗站  2025-03-14  1463次阅读
  


林草种苗作为生态建设的 “芯片”,其质量直接关系森林资源培育成效与生物安全。值此“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成都市林草种苗站就非法生产、经营、销售假、劣种子及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相应的法律条文、典型案例、科普指导进行宣传。

一、法律条文解读

(一)非法生产经营种子

法律依据:
《种子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种子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二)生产销售假、劣种子

《种子法》第四十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下列种子为假种子:
(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
(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
下列种子为劣种子:
(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三)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种子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因生产经营假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种子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因生产经营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

《种子法》第二十八条:植物新品种权人享有排他独占权,未经许可不得生产、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
《种子法》第七十二条第六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四)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典型案例

(一)周某无证经营林木种苗案。2018年3月,瓮安县中坪镇林业站工作人员发现中坪镇街道附近有人涉嫌无证经营林木种苗。经依法查明,周某在未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情况下,通过网络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一苗木老板购买紫荆苗502株,用于销售。该行为违反了《种子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已构成违法。2018年3月,瓮安县生态文明建设局依据《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周某作出没收502株紫荆苗木、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镇宁某林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违规销售案。镇宁某林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保存苗木生产经营档案案。镇宁县林业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在2018年度共生产李子苗木670370株,在2018年冬季至2019年春共销售了3批6.06万株李子苗木,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生产经营档案,违反了《种子法》第三十六条规定。2019年5月20日,镇宁县林业局依据《种子法》第八十条第四款,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河南个体户盗繁紫荆树案。2021 年 11 月,河南某个体农户未经品种权人河南 A 园林公司许可,擅自种植其拥有新品种权的“四季春 1 号”紫荆树 100 余株(胸径 9 厘米),被诉至法院。依据 2022 年新修订《种子法》第二十八条,植物新品种权人对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独占权,未经许可禁止生产、繁殖其繁殖材料(包括苗木)。法院认定农户行为构成侵权:紫荆树苗木属《种子法》定义的 “繁殖材料”(含根、茎、苗等),其规模化种植(超自用范畴)已超出 “农民自繁自用” 例外,且货值金额达 5 万元以上,涉嫌非法经营罪。根据第七十二条,法院判决:立即停止侵权并销毁全部苗木,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 15 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 6000 元。

三、消费者识假指南

“五看一闻” 辨真伪
看标签:正规标签应标注品种名称、生产经营者、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
看根系:优质苗木根系发达、无机械损伤,带土球苗木土球直径应为地径 8-10 倍。
看芽眼:果树嫁接苗需检查嫁接口愈合情况,芽眼饱满无畸形。
看证书:索要《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苗木质量检验报告。
看台账:正规企业需提供种苗购销台账,记录生产、销售、检疫等信息。
闻气味:带腐败霉味的苗木可能染病,谨慎购买。

四、商户合规经营指南

(一)持证经营

从事林草种子生产经营主体必须取得《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许可证。

(二)建立健全档案

经营主体需建立种苗生产经营档案,记录种子来源、产地、加工、销售去向等信息,保存期不少于法律规定年限。

(三)标签规范

销售的种苗必须附带规范标签,标注品种名称、生产经营者、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等内容。

(四)注重植物新品种权保护

未经授权不得生产、销售受保护品种的繁殖材料,包括苗木、接穗等。
林草种苗安全,一头连着生态建设,一头系着民生福祉。让我们携手同行,以法律为剑、以诚信为基,共同守护成都的 “绿色种子”,让每一株苗木都扎根沃土,每一份创新都得到尊重,为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播撒希望的种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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