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种保护又称“植物育种者权利保护”,是对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形式它与专利权、著作权、商标专用权一样,同属于知识产权范畴。
植物新品种
植物新品种是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改良),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体现物种遗传的多样性。
新颖性: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在申请日前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被销售,或者经育种者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1年;在中国境外销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6年,销售其他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4年。
此外,除销售、推广行为丧失新颖性外,下列情形视为已丧失新颖性:品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播种面积确认已经形成事实扩散的;农作物品种已审定或者登记2年以上未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
特异性: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明显区别于在递交申请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种。
一致性:指一个植物品种的特性除可预期的自然变异外,群体内个体间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表现一致。
稳定性: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保持不变。
植物新品种保护
世界上许多国家已经通过立法等方式对植物新品种进行有效保护,国家之间也通过缔结条约等形式加强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合作。目前,最主要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是《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即UPOV公约。UPOV公约分别于1972年、1978年和1991年在日内瓦经过三次修改,目前生效的有1978年与1991年的两个文本。根据公约规定,成员国需对植物新品种授予品种权。
我国于1999年4月23日正式加入UPOV公约1978年文本,成为UPOV的第39个成员国。
为了保护植物新品种权,鼓励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种,促进农业、林业的发展,1997年3月20日,我国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3年、2014年分别进行了修订。2016年1月1日,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将植物新品种保护从行政法规上升到法律层次。
植物新品种权认定
植物新品种认定工作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授予植物新品种权。其中,林木、竹、木质藤本、木本观赏植物(包括木本花卉)、果树(干果部分)及木本油料、木本药材等植物新品种认定工作由国家林草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负责。
植物新品种权受理授权流程
植物新品种权证书
保护执法
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涉及3项行政处罚、1项行政强制,由主要违法行为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行政处罚:
——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假冒授权品种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
行政强制:
——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
植物新品种与林木种良区别
植物新品种保护案例
某四季春品种是紫荆属植物新品种(以下简称“该四季春品种”),2014年6月27日获得品种权,品种权人为河南某公司。
案例一: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许昌市辖区某苗圃未经河南某公司许可私自扩繁该四季春品种,获得10-12公分工程苗900余株,在对外宣传出售的过程中被河南某公司发现并起诉,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侵权人侵权该四季春品种行为属实,法院进行调解,最终判处侵权人将侵权苗木全部伐除,并赔偿河南某公司58万元。
案例二:假冒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上海某道路绿化设计使用该四季春品种工程苗20余株,施工过程中施工方用普通的巨紫荆冒名顶替。因甲方和设计方对该四季春品种不够了解,当地宣传部门对外宣传该项目时亦将该四季春品种作为亮点,但实际景观效果与真正所应呈现的相差甚远。河南某公司敦促当地宣传部门将对外宣传中提到的该四季春品种字样全部去掉,改为实际的巨紫荆或湖北紫荆,同时保留对项目施工方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