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实施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修改背景
一是党中央高度重视种业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
二是种业科技自立自强有紧迫需要。
三是国际上有可借鉴做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修订内容
(一)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扩大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保护环节(第二十八条)
1.扩大保护范围
⑴将保护范围由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延伸到收获材料;
⑵将保护环节由生产、繁殖、销售扩展到生产、繁殖、销售和为繁殖而进行处理、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出口以及为实施上述行为的储存。
2.加大处罚力度
⑴故意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情节严重的,由原来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修改为: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⑵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赔偿上限由三百万元提高至五百万元。
3.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
明确了实质性派生品种定义,规定了实质性派生品种以商业为目的利用时,应当征得原始品种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同意。
(二)加强种质资源保护
1.增加“重点收集珍稀、濒危、特有资质和特色地方品种”的规定。
2.重新调整了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行为的审核审批层级,取消省级审核权限,增加了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对批准情况需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的义务。
3.增加了对中药材种质资源保护及开展中药材育种科研的规定。
(三)加大假、劣种子打击力度
1.假种子
将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幅度从“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调整为“不足二万元,并处二万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将处罚金额从最低的一万元调整到二万元。
2.劣种子
将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处罚幅度从“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调整为“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将处罚金额从最低的五千元调整到一万元。
(四)强化种子质量管理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
1.明确提出了“种子生产应当保证种子符合净度、纯度、发芽率等质量要求和检疫要求”,新增县级以上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支持种子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种子生产技术,术,改进生产工艺,提高种子质量。
2.在违法生产经营种子法律责任部分增加了“不再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或者不再具有无检 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 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的”及“未执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生产种子的”两项违法行为。
(五)种子行政审批方面
1.取消了珍贵树木种子和限制收购树木种子的省级行政审批
事项。
2.取消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选育”三结合企业省级颁发许可证的 行政许可事项,下放到县级。
3.将“林木良种种子”修改为“林木良种繁殖材料”取消“林木良种苗木”类别,原“林木良种苗木”纳入一般林木种苗管理,不再实施特别的管理措施。
4.取消了向境外提供或与境外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审批、从事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等两项国家级审批事项的省级初审。